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价(以下称音视频能力评价)评定工作,依据《中国信息化系统集成行业协会章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视频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音频系统、视频系统、灯光系统、电话会议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音视频相关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及运行维护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价评定是指中国信息化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国系统集成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对从事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评定。

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企业正式聘用,熟悉音视频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中国系统集成协会对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中国系统集成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负责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价评定和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中国系统集成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中国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作为中国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和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能力评价等级评定条件

第六条音视频能力评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三级最低。

第七条特级能力评价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业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8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一级能力评价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6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九条二级能力评价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3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十条三级能力评价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业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1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及评定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通过中国信息化系统集成行业协会协会网站(www.china-iia.org)进入申报系统填写递交申请。

第十二条网上初审通过后,由中国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组织开展在线评审。

第十三条在线评审过程中,申请企业应根据所申请的等级,及对应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经在线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中国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将相关资料提交中国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录入中国系统集成协会资质查询系统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中国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营业地址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系统集成协会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受理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更换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审核换发,逾期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

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资信等级或取消资信等级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

(二)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落实的。

(三)企业在经营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近三年内累计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达不到对应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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