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一、特壹级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能力评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能力评价;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三)企业近三年系统集成及服务收入不少于15亿元;

(四)近三年企业独立完成2个以上合同额5000万以上的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个以上合同额3000万以上的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

(六)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

(七)从事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00人;

(八)经过登记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4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0名

(九)有1500平米以上的营业场所和开展系统集成及服务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申请壹级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能力评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能力评价;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三)企业近三年系统集成及服务收入不少于6亿元;

(四)近三年企业独立完成2个以上合同额2000万以上的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个以上合同额1000万以上的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

(六)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

(七)从事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50人;

(八)经过登记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九)有1000平米以上的营业场所和开展系统集成及服务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申请贰级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能力评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能力评价;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三)企业近三年系统集成及服务收入不少于3亿元;

(四)近三年企业独立完成2个以上合同额1000万以上的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个以上合同额500万以上的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

(六)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

(七)从事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0人;

(八)经过登记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1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4名;

(九)有500平米以上的营业场所和开展系统集成及服务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申请叁级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能力评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能力评价;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企业近三年系统集成及服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四)近三年企业独立完成2个以上合同额500万以上的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个以上合同额200万以上的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

(六)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

(七)从事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0人;

(八)经过登记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7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九)有300平米以上的营业场所和开展系统集成及服务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五、申请肆级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能力评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能力评价;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

(五)从事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六)经过登记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

(七)有150平米以上的营业场所和开展系统集成及服务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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